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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fā)布:《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五)
堅持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者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出發(fā),為更好治國理政提出的重大戰(zhàn)略任務,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圍繞全面依法治國作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這些論述立意高遠,內(nèi)涵豐富,思想深刻,對于我們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系統(tǒng)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協(xié)調(diào)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和實踐指導意義。
為幫助廣大干部群眾全面系統(tǒng)地學習、理解和掌握習近平同志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了《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人民網(wǎng)·中國共產(chǎn)黨新聞網(wǎng)受權連載。本書內(nèi)容,摘自習近平同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期間的講話、報告、批示、指示等三十多篇重要文獻,分八個專題,共計一百九十三段論述。其中部分論述是第一次公開發(fā)表。
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在首都各界紀念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頁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會相信司法。法律本來應該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司法審判本來應該具有終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這些功能就難以實現(xiàn)。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
堅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群眾反映,現(xiàn)在一個案件,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關系的是少數(shù)。尤其是到了法院審判環(huán)節(jié),請客送禮、打招呼、批條子的情況很嚴重。現(xiàn)在常有一些所謂“撈人”的事,聲稱可以擺平什么腐敗案件、操作改變死刑判決,要價很高,有的高達幾百萬元。是不是有這樣的事?這些錢花到哪里去了?得好處的有多少人、多少環(huán)節(jié)?這不就是說花錢可以免罪、花錢可以買命嗎?有的司法人員吃了被告吃原告,兩頭拿好處。這樣的案例影響很壞!群眾反映強烈。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國民間廣為傳頌,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群眾對公正司法的企盼。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
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決有些地方?jīng)]有律師和欠發(fā)達地區(qū)律師資源不足問題。如果群眾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沒有錢去打,二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lián)系群眾,如果不懂群眾語言、不了解群眾疾苦、不熟知群眾訴求,就難以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正所謂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
要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主張,黨的十八大繼續(xù)強調(diào)了這一點。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
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是我們黨的明確主張。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訓,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們一些領導干部對怎么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認識不清、把握不準,有的該管的不敢管、不會管,怕人家說以權壓法、以言代法;有的對政法部門職責范圍內(nèi)的事情管得過多過細,管了一些不該管、管不好的具體業(yè)務工作;有的甚至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預司法個案。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適應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統(tǒng)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xié)調(diào)一致開展工作。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對執(zhí)法司法狀況,人民群眾意見還比較多,社會各界反映還比較大,主要是不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執(zhí)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比較突出。有的政法機關和干警執(zhí)法隨意性大,粗放執(zhí)法、變通執(zhí)法、越權執(zhí)法比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違規(guī)立案、越權管轄;有的濫用強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有的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嚴重敗壞政法機關形象,而且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頁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機關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較多的部門,是群眾看黨風政風的一面鏡子。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法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頁
“公生明,廉生威。”執(zhí)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這兩點說起來簡單,要做到就不容易了。要扭住職業(yè)良知、堅守法治、制度約束、公開運行等環(huán)節(jié),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頁
制度的生命力在執(zhí)行,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zhí)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比如,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律師同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作出嚴格規(guī)定,嚴禁律師和法官私下會見,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娛樂場所甚至同乘一部電梯。但是,我們的一些律師和法官、檢察官相互勾結,充當“司法掮客”,老百姓說是“大蓋帽,兩頭翹,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這方面已經(jīng)有的制度要嚴格執(zhí)行,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緊完善,筑起最嚴密的籬笆墻。在執(zhí)法辦案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設置隔離墻、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誰最嚴厲的處罰,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y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頁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運行不見陽光,或有選擇地見陽光,公信力就無法樹立。執(zhí)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開。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要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完善機制、創(chuàng)新方式、暢通渠道,依法及時公開執(zhí)法司法依據(jù)、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對公眾關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頁
做到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還要著力解決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guī)干預問題。這是導致執(zhí)法不公、司法腐敗的一個頑瘴痼疾。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出于個人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甚至讓執(zhí)法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在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里,這是絕對不允許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始終對憲法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不懂這個規(guī)矩,就不是合格的領導干部。如果領導干部不遵守法律,怎么讓群眾遵守法律?對來自群眾反映政法機關執(zhí)法辦案中存在問題的舉告,黨政領導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轉,但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更不能替政法機關拍板定案。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標準。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政法機關執(zhí)法辦案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721頁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法機關,不能搞成舊社會“官府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身教重于言教。要從政法機關做起,堅決破除各種潛規(guī)則,杜絕法外開恩,改變找門路托關系就能通吃、不找門路托關系就寸步難行的現(xiàn)象,讓托人情找關系的人不但討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價。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21-722頁
現(xiàn)在,人人都有攝像機,人人都是麥克風,人人都可發(fā)消息,執(zhí)法司法活動時刻處在公眾視野里、媒體聚光燈下。一個時期以來,網(wǎng)上負面的政法輿情比較多,這其中既有執(zhí)法司法工作本身的問題,也有一些媒體和當事人為了影響案件判決、炒作個案的問題。政法機關要自覺接受媒體監(jiān)督,以正確方式及時告知公眾執(zhí)法司法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zhí)法司法工作的監(jiān)督,但對執(zhí)法司法部門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解疑釋惑,進行理性引導,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況下橫挑鼻子豎挑眼。要處理好監(jiān)督和干預的關系,堅持社會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會上造成恐慌,特別是要防止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樣本。
——《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23頁
旗幟鮮明反對腐敗,是政法戰(zhàn)線必須打好的攻堅戰(zhàn)。一些有權人、有錢人搞花錢撈人、花錢買命、提錢出獄,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隊伍中存在腐敗現(xiàn)象。有的干警同黑惡勢力串通一氣、充當保護傘,膽大妄為、無法無天!一些黑惡勢力殺人越貨,不但沒有被懲處,其頭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紅頂”,當上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基層干部,后面的保護傘很大啊!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中的腐敗現(xiàn)象,還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問題,很多都涉及人權、人命。有的人搞了腐敗,自己得了一些好處,但無辜的人就要有牢獄之災,甚至要腦袋落地!看到這樣的現(xiàn)象,群眾心里當然就會有個問號,這還是共產(chǎn)黨的天下嗎?!我們一定要警醒起來,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xiàn)象。要健全政法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zhí)法司法權的監(jiān)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個人尋租的機會。對司法腐敗,要零容忍,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評價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關鍵看是否符合國情、能否解決本國實際問題。實踐證明,我國司法制度總體上是適應我國國情和發(fā)展要求的,必須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強政治定力。
同時,我國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執(zhí)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比如,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動容易受到干擾;司法行政化問題突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司法人員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務員管理,不利于提高專業(yè)素質(zhì)、保障辦案質(zhì)量;司法不公開、不透明,為暗箱操作留下空間;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司法應有的權利救濟、定分止爭、制約公權的功能發(fā)揮,而且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解決這些問題,就要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要更好堅持黨的領導、更好發(fā)揮我國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凡是符合這個方向、應該改又能夠改的,就要堅決改;凡是不符合這個方向、不應該改的,就決不能改。簡單臨摹、機械移植,只會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問題上出現(xiàn)顛覆性錯誤。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個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司法真正發(fā)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要從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三個方面,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破解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目前,我國司法人員和經(jīng)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司法權運行受制于當?shù)兀痉ɑ顒右资芨蓴_。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國家設在地方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司法機關人財物應該由中央統(tǒng)一管理和保障。世界各主要國家也普遍實行由國家或某一個專門機構統(tǒng)一管理司法人員、經(jīng)費等司法行政事務。考慮到全國法官、檢察官數(shù)量大,統(tǒng)一收歸中央一級管理和保障,在現(xiàn)階段難以做到,這次改革主要推動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編制統(tǒng)一管理制度,法官、檢察官由省提名和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探索由省級財政統(tǒng)籌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的經(jīng)費。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近年來,隨著社會矛盾增多,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shù)量不斷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導致審判接訪壓力增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揮監(jiān)督指導全國法院工作職能,不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
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這樣做,有利于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深入發(fā)展和行政訴訟出現(xiàn),跨行政區(qū)劃乃至跨境案件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導致法院所在地有關部門和領導越來越關注案件處理,甚至利用職權和關系插手案件處理,造成相關訴訟出現(xiàn)“主客場”現(xiàn)象,不利于平等保護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院獨立審判、監(jiān)督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公正實施。
全會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有利于排除對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的干擾、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有利于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qū)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qū)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
——《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0-91頁
現(xiàn)在,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主要是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范圍相對比較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shù),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fā)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yōu)樾淌路缸铩H珪䴖Q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作出這項規(guī)定,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在執(zhí)法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并督促其糾正。這項改革可以從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入手。
——《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1-92頁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如國有資產(chǎn)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等,由于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jiān)督,不利于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zhí)法,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頁
充分發(fā)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zhì)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xiàn)一些關鍵證據(jù)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
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jīng)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jù)經(jīng)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jù)、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xiàn)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chǎn)生。
——《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3-94頁
推進公正司法,要以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為重點,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度安排。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要旗幟鮮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不容許利用職權干預司法。“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nèi)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樹公信,構建開放、動態(tài)、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杜絕暗箱操作,堅決遏制司法腐敗。
——《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4年10月23日),《求是》雜志2015年第1期
(本書由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本網(wǎng)受權連載。未經(jīng)許可,請勿轉載。)
( 編輯:王楠 送簽:王楠 簽發(fā):張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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